Article 4

In force

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重点管理区为城市、镇的建成区以及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