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养犬管理责任制,并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住建、财政、发展和改革、教育、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养犬管理中有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承担。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