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收容和留检第三十七条有效支持和鼓励合法登记的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参与犬只收容、领养等救助活动,但不得利用被救助的犬只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只的,重点管理区内可以报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一般管理区内可以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理,也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