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Chapter 5 收容和留检Article 37In force支持和鼓励合法登记的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参与犬只收容、领养等救助活动,但不得利用被救助的犬只从事经营活动。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只的,重点管理区内可以报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一般管理区内可以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处理,也可以将其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Article 3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