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犬只诊疗、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卫生,即时有效制止犬只吠叫,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犬只诊疗、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对死亡犬只和诊疗、整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送至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随意丢弃。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