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诊疗和经营第三十一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以犬只招揽顾客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犬只取得养犬登记证;(二)安排专人看管;(三)在经营场所外显著位置对犬只情况予以明示说明。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