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以犬只招揽顾客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只取得养犬登记证;

(二)安排专人看管;

(三)在经营场所外显著位置对犬只情况予以明示说明。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