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诊疗和经营第二十九条有效开办犬只诊疗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农业农村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