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养犬公约,规范本区域的养犬行为并监督实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