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养犬公约,规范本区域的养犬行为并监督实施。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