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第十九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一)养犬地、养犬人变更;(二)犬只死亡、失踪;(三)放弃饲养并将犬只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