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第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对养犬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核,对符合准养登记条件的,当场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准养登记,告知申请人于十五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公安机关在发放养犬登记证的同时,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教育,书面告知申请人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