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第二十条有效养犬登记证有效期至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之日。养犬人按期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养犬登记证予以续期。未按期办理的,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后,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证。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