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第八条已修改市和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镇地名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名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其他专项规划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与地名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