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名管理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制度。

地名规划和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等事项,应当征求公众和专家意见。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