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工作的领导,建立地名工作委员会,协调解决地名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其日常工作由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承担。

地名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