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工作的领导,建立地名工作委员会,协调解决地名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其日常工作由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承担。地名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