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工作的领导,建立地名工作委员会,协调解决地名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其日常工作由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承担。

地名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