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标志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维护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二)住宅区、建筑物(群)门楼牌和路、街、巷(里、弄、坊)等地名标志,由市和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和维护;(三)除一、二项以外的地名标志,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或者设施建设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批准命名、更名之日起六十日内设置。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