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下列范围内涉及的地名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一)地名标志、交通设施标识牌及指示牌、公共交通站点牌等;
(二)地图、电话号码簿、交通时刻表、邮政编码簿等出版物;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制发的公文、证照及法律文书;
(四)媒体广告及户外广告;
(五)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信息载体公布的信息;
(六)互联网电子地图;
(七)其他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情形。
建设单位对住宅区、建筑物(群)推广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