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辖区的名称,由申请设立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区县(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在依法批准设立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时一并确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