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的税费、用水、用电、用气、电视、电话、宽带网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鼓励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机构投保机构综合保险,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投保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给予适当保费补贴。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