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和个人给予相应补贴:
(一)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二)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签约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三)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具备法人资格且设有老年病科、康复中心等科室的医疗机构;
(四)进行日常生活设施适老化改造的本地户籍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下列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和个人给予相应补贴:
(一)设置符合条件的家庭养老床位的养老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
(二)在老年人比较集中的社区(村)开办养老机构的;
(三)投资建设或者运营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