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向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等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重点安排与居家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密切相关项目,优先保障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