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先行区管理机构制定先行区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及实施办法。

先行区管理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入驻项目进行产业合规审查和医疗技术先进性评估。

先行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先行区不良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保障医疗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