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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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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条例/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有效

对在先行区兴办的医疗机构,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先行区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和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备申请,可以一并审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6日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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