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条例/第四章 服务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对在先行区兴办的医疗机构,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先行区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和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备申请,可以一并审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