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拒不承担保护维修责任的,由市、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执行而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