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文物拍摄情况或者活动情况向市、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市、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