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拒不承担保护维修责任的,由市、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执行而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