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条有效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有关文物主管部门同意。涉及文物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