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根据成都市大遗址的性质、规模、遗迹保护情况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和制定相关的保护措施,加强成都市大遗址的保护利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