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擅自修缮、迁移、拆除、原址重建不可移动文物。

文物保护单位确需修缮、迁移、拆除、原址重建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确需修缮、迁移、拆除的,报经所在地区(市)县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确需原址重建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