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考古和研究发现对成都市大遗址名录作出增补并公布。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