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生产建设中发现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地下文物需要原址保护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该处建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