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考古发掘第十三条有效在建设工程或者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生产,保护好现场,并报告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及时依法上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四川省文物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考古发掘单位,及时进行文物清理发掘。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