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配合建设开展的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具体收取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