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历史地名保护第三十条有效文广旅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内涵地名的发掘保护工作,提出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经专家评审、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后,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