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历史地名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对依法拆除或者迁移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地名所指称的实体,有关部门应当事先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制定地名保护方案。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