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历史地名保护应当坚持合理使用、注重传承的原则。

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在用地名的更名,应当严格控制。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不再使用的地名应当按照地域就近原则优先恢复启用。未被恢复启用的,应当采取挂牌立碑等措施加以保护。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