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历史地名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历史地名是指1949年10月1日前形成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名。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地名保护工作的领导,鼓励和吸纳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历史地名保护和研究,并在政策等方面予以保障和支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