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名档案管理与公共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互通与地名有关的基础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