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名档案管理与公共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加强对地名档案的管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