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禁止涂改、污损、遮蔽、覆盖和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等损坏地名标志的行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