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

禁止涂改、污损、遮蔽、覆盖和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等损坏地名标志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