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等地名标志设置管理部门的同意。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