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在标准地名公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地名标志应当设置在适当、明显且不被遮蔽的位置,不得突破建筑物外立面轮廓线设置,并保持地名标志内容准确、清晰和标志牌完好。

地名标志不得承载广告。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