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四章 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地名标志的设置应当在标准地名公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地名标志应当设置在适当、明显且不被遮蔽的位置,不得突破建筑物外立面轮廓线设置,并保持地名标志内容准确、清晰和标志牌完好。地名标志不得承载广告。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