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的使用第十八条有效住建主管部门在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竣工验收备案或者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使用经区(市)县民政部门备案的建筑物名称。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新建建筑物的,应当查验广告主的备案文件,并发布与备案名称一致的名称。备案的建筑物名称标志应当在建筑物交付使用前设置。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