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的使用第十七条有效地名的书写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