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启动注销原地名程序:

(一)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建设或者自然变化而消失的地名;

(二)原有地名已经更名的。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