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标准地名是指符合地名管理相关规定,并经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专业部门依法批准的地名。

本条例实施前经市和区(市)县民政部门认定,仍在使用的地名,视为标准地名。

标准地名自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由民政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以及专业部门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