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