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