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完善以下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
(一)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场(停车泊位)、充电桩等市政设施;
(二)城市规划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公共文化设施;
(三)通村通社硬化路、便民路、产业路等农村道路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
(五)盲道、无障碍厕位、无障碍停车泊位等无障碍设施;
(六)镇村、街道、小区、楼宇、门牌、旅游等地名标志设施;
(七)母婴室、路边座椅、遮阳避雨场所、信息张贴栏等便民设施;
(八)志愿者服务站等志愿服务设施;
(九)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备设施。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