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神文明工作的实施保障,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和问责机制。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检查、考核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并进行定期评估和通报。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现状和目标,协调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广旅游等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