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各类道德先进人物推选等活动,并按规定给予表扬奖励。文明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推选活动的重要依据。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类先进人物的礼遇和困难帮扶制度。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道德先进人物。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